竊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835號
MLDM,104,易,835,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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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濟凱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濟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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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