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磊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澤
債 務 人 黎庭孟(Le Dinh Man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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