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鍾江美鳳
債 務 人 鍾雅惠
債 務 人 鍾素娟
債 務 人 鍾啓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金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壹
拾萬零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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