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日信異型鋼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十巷十一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律師 陰正邦律師 複 代理人 翁美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偕同證人陳寶雲、張旺連、陳秀盆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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