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興隆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