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3號
TTDV,105,消債聲,3,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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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洵怡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洵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清 字第1號、10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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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