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94號
TTDV,105,司促,2294,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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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龍建良即龍為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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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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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133元    │   無      │ 無    │105年6月18日起至  │百分之20          │
│ │         │          │      │清償日止      │              │
├─┼─────────┼──────────┼──────┼──────────┼──────────────┤
│2│ 55,325元    │105年6月18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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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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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