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文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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