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敏然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敏然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5年5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提出債務 人之還款紀錄及本件之約定條款等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 5 年6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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