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蕭素美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郭芳章
郭芳和
郭翠絹
郭翠蓮
郭麗華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芳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