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南綠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南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南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1 年7 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