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5年度,6號
TTDM,105,簡上附民,6,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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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姚伯樺
被   告 江沐霖
上列被告江沐霖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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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