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成
張賜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9
2、3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羅文成告訴被告張賜德傷害案件,及被告張賜德告訴 被告羅文成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羅文成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 105 年6月2日具狀撤回對張賜德之傷害告訴,被告張賜德亦 於同日具狀撤回對羅文成之傷害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2 紙附卷為憑(本院卷第54至5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492號
第3493號
被 告 羅文成
張賜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成、張賜德前均係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下稱 泰源技訓所)受刑人,兩人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因舍房 相處問題而遭隔離。渠等於翌(16)日上午10時24分許,在泰 源技訓所運動場走廊,又發生口角衝突,詎羅文成竟基於傷 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張賜德之頭部、背部、左腳,張賜德亦 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羅文成之臉部、頸部、胸部、下 體,致張賜德受有臉及頭皮之挫傷、左足及趾之表淺損傷、 左膝表淺損傷、背痛等傷害;羅文成則受有左臉局部抓傷紅 腫、左頸部抓傷紅腫、胸前局部抓傷紅腫、睪丸左側抓傷紅 腫等傷害。
二、案經羅文成、張賜德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即告訴人羅文成於偵│1.被告羅文成於上開時、地│
│ │訊中之供述 │ ,傷害告訴人張賜德之事│
│ │ │ 實。 │
│ │ │2.被告張賜德於上開時、地│
│ │ │ ,傷害告訴人羅文成之事│
│ │ │ 實。 │
├──┼───────────┼────────────┤
│ 2 │被告即告訴人張賜德於偵│證明被告羅文成於上開時、│
│ │訊中之供述 │地,傷害告訴人張賜德之事│
│ │ │實。 │
├──┼───────────┼────────────┤
│ 3 │證人廖東卿、林秋檳、黃│證明被告羅文成、張賜德於│
│ │思傑、李嘉榮、施志強、│上開時、地,發生口角爭執│
│ │楊善富、李奕勳、江福義│進而互毆之事實。 │
│ │、杜文忠於泰源技訓所之│ │
│ │自白書各1份 │ │
├──┼───────────┼────────────┤
│ 4 │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乙│證明告訴人張賜德受有上揭│
│ │種診斷證明書1份 │傷害之事實。 │
├──┼───────────┼────────────┤
│ 5 │泰源技訓所收容人內外傷│證明告訴人羅文成受有上揭│
│ │紀錄表1份、告訴人羅文 │傷害之事實。 │
│ │成受傷照片13張 │ │
├──┼───────────┼────────────┤
│ 6 │泰源技訓所提供光碟(含│證明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互 │
│ │案發時之監視錄影檔案)│毆之事實。 │
│ │1張、泰源技訓所信舍前 │ │
│ │走道監視畫面翻拍照片78│ │
│ │張 │ │
└──┴───────────┴────────────┘
二、核被告羅文成、張賜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陳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正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