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74號
TNDA,105,交,74,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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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王李忠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5月30日
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行政法院為之:1、當事人。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
原告狀內僅簡略記載本件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收受日期,並未
具體敘明事實經過,以及主張系爭裁決有何程序上或實體上違法
之陳述,於法自有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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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