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金龍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5月12日
南市交裁字第78-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
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
第5項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查本件裁決之受處分人為法人,
而起訴狀內當事人欄位部分,漏未載明其代表人或法定代理
人姓名,又誤載被告機關及地址,起訴格式容有違誤。是以
,原告應補正其代表人為「周泰和」,被告機關名稱為「臺
南市政府交通局」、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號」,
並依上揭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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