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8號
TNDV,105,除,88,2016062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訴訟代理人 賴彩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1頁


參考資料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