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訴訟代理人 賴彩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