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9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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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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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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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3365-3 │ │1 │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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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3305-7 │ │1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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