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81號
TNDV,105,除,181,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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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莊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松田鑄造廠│第一商業銀│(空白) │民國104年 │21,530元 │5224760 │
│ │股份有限公│行赤崁分行│ │11月3日 │ │ │
│ │司蔡佳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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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