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鄭佳昉
原 告 鄭秀溶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黃高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正
被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