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90號
TNDV,105,訴,990,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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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韻𠉑即曾敏慧呂明道呂秀芳間因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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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