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韻𠉑即曾敏慧、呂明道、呂秀芳間因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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