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慶即王慶進、李綉燕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672,653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3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1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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