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47號
TNDV,105,訴,947,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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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慶即王慶進李綉燕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672,653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3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台幣1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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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