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33號
TNDV,105,訴,733,2016062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簡張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 ,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具狀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9,889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應徵裁判費28,918元,扣除其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418元,本院於105年5月5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5月11日送達原告,然其迄未補繳。原告嗣於本院105年6 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 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本院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 補繳裁判費4,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記明於準 備程序筆錄,然原告迄今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未補繳任何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 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 上開規定,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1/1頁


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