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4號
TNDV,105,訴,254,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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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送達代收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所為其與相對人摩禾智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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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