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1號
TNDV,105,訴,171,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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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葉緣足
被   告 潘林幼試
訴訟代理人 潘嬅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 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 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亦 已分別明訂。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係請求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907,800元(包括刑事 判決確定原告遭詐欺之整會金額667,800元、一般借款190萬 元、已付會款3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3月 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超過刑事判決確定原告遭詐 欺之整會金額667,800元部分,並於同日當庭言詞追加該部 分之損害。則核原告前揭所為,核係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院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自稱其為「林麗美」,並自任會首,於101年6月10日 及102年2月20日各召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伊 除與伊外甥女林怡吩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會(下稱合會一) 各加入1會(合計共2會)外,兩人並與伊妹葉緣鈺、外甥女 王紹岑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合會(下稱合會二)各加入1會( 合計共4會),依約上開合會以每月為1期,會員名單、會期 各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每月開標1次,會款均為1萬元, 採內標制,底標為1,200元,若同時有多人欲投標或無人投 標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於各該會期晚間8時在其



位於臺南市○○○路00號之美髮院開標。詎被告因資金週轉 不靈,遂利用合會一、二開標時多數會員未實際到場,且多 數會員彼此不相識之情況下:⒈先於合會一進行期間,於如 附表一冒標情形欄所示之各該期時間,接續冒用該互助會不 詳會員名義投標7次,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接續向伊詐得會款 51, 0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所示遭冒標各期標金加總 即(7,800元+7,800元+7,600元+7,000元+7,000元+ 6,900元+6,900元=51,000元)】。⒉再於附表三所示期日 ,向原告誆稱合會一、二中有會員急需用錢,要求原告幫忙 整會為由,分別向原告詐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款項,合 計共667,800元(計算式:217,700+216,800+233,300= 667,800)。而被告前揭詐欺行為,業經鈞院於104年12月31 日以104年度簡字第72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 刑6月、3月確定。
㈡又其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會一、合會二於102年4月倒會 時,已分別進行11期及3期,而訴外人林怡吩、葉緣鈺、王 紹岑已將其等對於被告之合會金請求權讓與予伊所有,被告 依據民法合會法律關係之規定,應給付伊倒會前之各期會款 共34萬元【計算式:原告部分14萬元(合會一11期、合會二 3期,每期1萬元,合計共14萬元)+林怡吩轉讓予原告部分 14萬元(合會一11期、合會二3期,每期1萬元,合計共14萬 元)+葉緣鈺轉讓原告部分3萬元(合會二3期,每期1萬元 ,共3萬元)+王紹岑轉讓予原告部分3萬元(合會二3期, 每期1萬元,合計3萬元)=34萬元】。
㈢另被告自102年3月11日起至同年5月1日止,曾陸續於如附表 五到期日(應係發票日之誤載)欄所示之期日,以「林麗美 」之名義簽發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共16紙,共向伊借款190 萬元,依約被告每筆借款均應於借款2個月後歸還【即如附 表發票日(應係到期日之誤載)欄所載日期】,利息為月息 1分至1分半。詎被告於每筆借款到期後均未清償借款,屢經 催討,被告均拒不清償等情,爰分別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合會法律關係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規定,求為判命如 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伊曾向原告借款190萬元未清償,且曾以 整會為由向原告詐得667,800元,並曾因冒標而向原告詐得 合會一7期會款共51,000元等情,並無意見。惟原告之前於 繳納活會會款時,均已扣除標金(即利息),其現請求伊清 償已給付合會一、二各11期及3期之匯款,自應扣除利息後 歸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五所示之本票影



本共16紙、合會一、合會二之互助會單影本各1份、訴外人 林怡吩、葉緣鈺、王紹岑之債權讓與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後查證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 ,應堪信為真正。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予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於如附表五到期日(應係發 票日之誤載)欄所示日期,分別向其借款如附表五票面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合計共借款190萬元,於所約定如附表發票 日(應係到期日之誤載)欄所示借款到期日屆至後,至今均 未清償原告前揭借款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民法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前揭借款190萬元,即屬有 據。
五、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會首破產、逃 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 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 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 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 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 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 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第2項、第3項亦已分別明 訂。經查:
㈠本件被告以整會為由,曾於如附表三所示日期分別向原告詐 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合計共667,800元一節,已如前述 ,則原告就此部分依據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 告應賠償其667,800元之損害,應屬有據。 ㈡另原告與訴外人林怡吩各加入被告擔任會首之合會一各1會 ,後又與林怡吩、葉緣鈺、王紹岑再分別加入被告擔任會首 之合會二各1會,而該合會一、合會二於104年2月因被告週 轉不靈倒會前,已各進行11期及3期,而現林怡吩、葉源鈺 、王紹岑已將其等對被告之會款請求權轉讓予原告一情,前 業已敘明。又被告亦不爭執合會一、合會二自其週轉不靈後 倒會至今,並未與已得標會員將各該合會各期會款平均分予 原告、林怡吩、葉緣鈺、王紹岑等未得標會員。則原告於被 告未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之規定,應與其他已得標會員 將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 員,且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之情形下,其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全部會款34萬元(即包含原告 本人二合會會款14萬元、原告受讓於林怡吩部分之會款債權 14萬元、受讓於葉緣鈺、王紹岑之會款債權各3萬元,合計 共34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分別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侵權行為及合會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借款190萬元、損害賠償 667,800元及全部會款34萬元,合計共2,907,8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一:
( 會員共27人,自民國101年6月10日至103年8月10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號│備註 │冒標情形│
│ │ │/(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 1. │101.06.10 │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 2. │101.07.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3. │101.08.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4. │101.09.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5. │101.10.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6. │101.11.10 │ 阿玉(陳品秀) │死會 │冒標 │
├──┼─────┼────────────┼────┼────┤
│ 7. │101.12.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8. │102.01.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9. │102.02.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10.│102.03.10 │ 月女(尤月女) │死會 │冒標 │
├──┼─────┼────────────┼────┼────┤
│ 11.│102.04.10 │ 月女(尤月女) │活會 │冒標 │
├──┼─────┼────────────┼────┼────┤
│ 12.│102.05.10 │ 李宜蓁 │活會 │ │
├──┼─────┼────────────┼────┼────┤
│ 13.│102.06.10 │ 謝麗英 │活會 │ │
├──┼─────┼────────────┼────┼────┤
│ 14.│102.07.10 │ 美英(程丁梅英) │活會 │ │
├──┼─────┼────────────┼────┼────┤
│ 15.│102.08.10 │ 春美(李許幼美) │活會 │ │
├──┼─────┼────────────┼────┼────┤
│ 16.│102.09.10 │ 黃太太(謝榮霞) │活會 │ │
├──┼─────┼────────────┼────┼────┤
│ 17.│102.10.10 │ 鄭正雄 │不詳 │ │
├──┼─────┼────────────┼────┼────┤
│ 18.│102.11.10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19.│102.12.10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20.│103.01.10 │ 葉緣足 │活會 │ │
├──┼─────┼────────────┼────┼────┤
│  │103.02.10 │ 游蕙甄 │活會 │ │
├──┼─────┼────────────┼────┼────┤
│  │103.03.10 │ 阿嬌(鄭謝阿嬌) │活會 │ │
├──┼─────┼────────────┼────┼────┤
│  │103.04.10 │ 劉芬蘭 │活會 │ │
├──┼─────┼────────────┼────┼────┤
│  │103.05.10 │ 林慶文 │活會 │ │
├──┼─────┼────────────┼────┼────┤
│  │103.06.10 │ 白長蘭 │活會 │ │
├──┼─────┼────────────┼────┼────┤
│  │103.07.10 │ 李秋雄 │活會 │ │
├──┼─────┼────────────┼────┼────┤
│  │103.08.10 │ 林怡吩(葉緣足) │活會 │ │
└──┴─────┴────────────┴────┴────┘
附表二:




( 會員共31人,自民國102年2月20日至104年8月20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號│備註 │
│ │ │/(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1. │102.02.20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2. │102.03.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3. │102.04.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4. │102.05.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5. │102.06.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6. │102.07.20 │文英(程丁梅英) │活會 │
├──┼─────┼────────────┼────┤
│ 7. │102.08.20 │春美(李許幼美) │活會 │
├──┼─────┼────────────┼────┤
│ 8. │102.09.20 │石阿蜜(嗣改為游蕙甄) │活會 │
├──┼─────┼────────────┼────┤
│ 9. │102.10.20 │葉緣足 │活會 │
├──┼─────┼────────────┼────┤
│ 10.│102.11.20 │林怡吩(葉緣足) │活會 │
├──┼─────┼────────────┼────┤
│ 11.│102.12.20 │葉緣鈺(葉緣足) │活會 │
├──┼─────┼────────────┼────┤
│ 12.│103.01.20 │王紹岑(葉緣足) │活會 │
├──┼─────┼────────────┼────┤
│ 13.│103.02.20 │麗英(謝麗英) │活會 │
├──┼─────┼────────────┼────┤
│ 14.│103.03.20 │麗英(謝麗英) │活會 │
├──┼─────┼────────────┼────┤
│ 15.│103.04.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16.│103.05.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17.│103.06.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18.│103.07.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19.│103.08.20 │白永傑 │活會 │
├──┼─────┼────────────┼────┤
│ 20.│103.09.20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103.10.20 │蔡玉梅 │不詳 │
├──┼─────┼────────────┼────┤
│  │103.11.20 │蔡玉梅 │不詳 │
├──┼─────┼────────────┼────┤
│  │103.12.20 │黃太太(謝榮霞) │活會 │
├──┼─────┼────────────┼────┤
│  │104.01.20 │劉芬蘭 │活會 │
├──┼─────┼────────────┼────┤
│  │104.02.20 │劉芬蘭 │活會 │
├──┼─────┼────────────┼────┤
│  │104.03.20 │謝茂雄謝松茂) │活會 │
├──┼─────┼────────────┼────┤
│  │104.04.20 │謝茂雄謝松茂) │活會 │
├──┼─────┼────────────┼────┤
│  │104.05.20 │林岱瑢 │活會 │
├──┼─────┼────────────┼────┤
│  │104.06.20 │林岱瑢 │活會 │
├──┼─────┼────────────┼────┤
│  │104.07.20 │月女(尤月女) │活會 │
├──┼─────┼────────────┼────┤
│  │104.08.20 │月女(尤月女) │活會 │
└──┴─────┴────────────┴────┘
附表三:
(被告以整會名義詐騙原告部分)
┌──┬──────┬──────┬──────┬───────┐
│編號│詐欺時間 │互助會名稱 │詐欺對象 │詐欺金額 │
│ │(年.月.日)│ │ │(新臺幣:元)│
├──┼──────┼──────┼──────┼───────┤
│ 1 │101.09.10 │附表一互助會│葉緣足 │217700 │
├──┼──────┤ ├──────┼───────┤
│ 2 │102.04.10 │ │葉緣足 │216800 │
├──┼──────┼──────┼──────┼───────┤
│ 3 │102.03.20 │附表二互助會│葉緣足 │233300 │
└──┴──────┴──────┴──────┴───────┘
附表四:




(冒標金額計算式)
┌──┬────────────┬──────────────────┐
│編號│被告冒標次數認定 │ 冒標日期及冒標金額(新臺幣:元) │
├──┼────────────┼──────────────────┤
│一 │會期:101.6.10-103.8.10 │1.第5期:101.10.10;標金7800元 │
│ │會員數:27人 │ 計算式:7800×(28-4)=187200 │
│ │止會時死會人數:11人 │2.第6期:101.11.10;標金7800元 │
│ │ 活會人數:16人 │ 計算式:7800×(28-5)=179400 │
│ │實際活會人數:23人 │3.第7期:101.12.10;標金7600元 │
│ │被告冒標次數:23-16=7 │ 計算式:7600×(28-6)=167200 │
│ │ │4.第8期:102.1.1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7)=147000 │
│ │ │5.第9期:102.2.1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8)=140000 │
│ │ │6.第10期:102.3.1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9)=131100 │
│ │ │7.第11期:102.4.1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10)=124200 │
│ │ │金額共:0000000元 │
└──┴────────────┴──────────────────┘
附表五:
┌──┬───────┬───────┬───────┬────┐
│編號│發票日(應係到│到期日(應係發│票面金額 │票號 │
│ │期日之誤載) │票日之誤載) │(新臺幣/元) │ │
├──┼───────┼───────┼───────┼────┤
│1 │102年5月10日 │102年3月11日 │100000 │118476 │
├──┼───────┼───────┼───────┼────┤
│2 │102年5月12日 │102年3月12日 │100000 │118501 │
├──┼───────┼───────┼───────┼────┤
│3 │102年5月12日 │102年3月12日 │150000 │118504 │
├──┼───────┼───────┼───────┼────┤
│4 │102年5月11日 │102年3月11日 │ 50000 │118492 │
├──┼───────┼───────┼───────┼────┤
│5 │102年5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150000 │118512 │
├──┼───────┼───────┼───────┼────┤
│6 │102年5月18日 │102年3月18日 │150000 │118513 │
├──┼───────┼───────┼───────┼────┤
│7 │102年5月21日 │102年3月21日 │100000 │118514 │
├──┼───────┼───────┼───────┼────┤
│8 │102年5月23日 │102年3月23日 │100000 │118523 │




├──┼───────┼───────┼───────┼────┤
│9 │102年5月29日 │102年3月29日 │100000 │118515 │
├──┼───────┼───────┼───────┼────┤
│10 │102年5月29日 │102年3月29日 │100000 │118519 │
├──┼───────┼───────┼───────┼────┤
│11 │102年6月8日 │102年4月8日 │100000 │118495 │
├──┼───────┼───────┼───────┼────┤
│12 │102年6月12日 │102年5月12日 │150000 │118489 │
├──┼───────┼───────┼───────┼────┤
│13 │102年6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150000 │118497 │
├──┼───────┼───────┼───────┼────┤
│14 │102年6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150000 │118507 │
├──┼───────┼───────┼───────┼────┤
│15 │102年6月23日 │102年4月23日 │100000 │118525 │
├──┼───────┼───────┼───────┼────┤
│16 │102年7月1日 │102年5月1日 │150000 │118521 │
├──┴───────┴───────┴───────┴────┤
│票面金額合計:19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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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