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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