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洪業
訴訟代理人 洪文龍
被 告 楊文邦
楊麗紫
楊春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20元(系爭佔
用土地之面積共計為12.0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3,800元
/平方公尺,該佔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85,933元,至命被告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