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49號
TNDV,105,補,449,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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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楊天法
      楊盛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立龍潭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所占用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按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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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