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31號
TNDV,105,補,431,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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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胡瑞献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進成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4,000 元【計算式(系爭臺南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面積4,85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640
元,權利範圍全部):4,850 ×640 =3,104,000 元】,有土地
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8頁),是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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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