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王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如君、謝牧諺、王怡文、徐政忠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