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黃韋森即邦頡戶外休閒用品
被 告 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8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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