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劉太山
原 告 劉榮身
原 告 劉忠翰
原 告 蔣龍山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水波、郭大川、劉來發、劉威志、劉茂南間請
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36,8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
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