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6號
TNDV,105,消債更,26,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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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石建男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㈠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 十二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㈡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 ,補提該報告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在何處任職,或有何等固定收入來源?目前 月收入若干?請提出在職證明,及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依聲請人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與父親石川田、母親石謝碧 月、姊姊石淑君同住。該房屋是否石川田所有?聲請人為何 還要支付每月租金新臺幣5千元?請詳述之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三、聲請人稱需扶養子女石瀝新石雅琪,每月合計需支出扶養 費7,000元云云,惟查聲請人之子女石瀝新為民國(下同) 為80年10月30日生,目前已24歲,石雅琪為84年8月10日生 ,目前已20歲,均已成年,2人均有生活自理能力,即使仍 在就讀大學,亦有能力半工半讀。又更生若經准許,每月強 制扣薪依法即停止,故聲請人每月生活餘額,均可用於履行 更生方案。查臺南市105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 )11,448元(此項標準係逐年調高,今年為11,448元)。聲 請人可否接受每月所得扣除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餘額全



部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例如聲請人每月收入若為22,000元 ,扣除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聲請人每月應清償10,552元 。)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如可接受,請提出 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若准予更生,每 月強制扣薪依法即停止,故請將每月扣薪金額加入能還款之 數額內,已如上述)。
四、聲請人提出之電話費繳費通知,用戶名稱為「陳惠琪」,但 「陳惠琪」並非聲請人之家屬,為何聲請人要幫其繳納電話 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子女石瀝新石雅琪,是否已領有 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 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 帳存摺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 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6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 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七、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石瀝新石雅琪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 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 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八、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 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 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 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十、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7,000 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 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顯示聲請人曾為「柏民有限公司」股東。請詳述聲請人之出 資額為多少,以及該公司廢止之後,是否有經清算?何時清 算?清算人為何人?聲請人有無分配取得剩餘財產?如有, 其數額若干?
、請陳報聲請人除已陳報之銀行債務外,是否有其他保證債務、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予本院(聲請調解時已 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 綠色圓形圖案者),不必再重複提出,但兩種報表內容不同 ,因此尚須提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 圖案者)。二者不同,切勿混淆,且請勿重複提出與前次相 同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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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