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00號
TNDV,105,司聲,300,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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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馬榮霙
相 對 人 潘筱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6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金新臺幣 1,034,000元後,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 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 ,訴訟可謂終結,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定期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 ,通知相對人上開限期行使權利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相對人設籍之房屋業於民國104年7月間經法 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故相對人現已未居住該處,行方不明 。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限期行使權利 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撤銷扣押裁 定暨確定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建物登記謄本、撤回 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里區○○路 000號,有相 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 送達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住所地 為送達,卻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 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該分局 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佳里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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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