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94號
TNDV,105,司拍,194,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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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秀鳳
債 務 人 英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秀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英祥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 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4年5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英祥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為105年4 月6日、104年5月12日、104年12月17日,票面金額為10,000 ,000元、4,489,000元、5,542,800元,到期日均為105年4月 22日之本票3紙,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卻未獲付 款,相對人尚欠本金共17,076,3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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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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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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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北區 │ 大豐段 │1246│建│54.6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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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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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




│001 │11│臺南市北區大│臺南市北│2層樓房 │35│38│74│平│全部 │
│ │6 │興街233巷34 │區大豐段│加強磚造│.2│.8│.1│方│ │
│ │ │弄33號 │1246地號│ │8 │5 │3 │公│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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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