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高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三,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壹拾貳萬伍仟零參拾元
②陸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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