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48號
TNDV,105,司促,11348,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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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捌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②捌萬玖仟捌佰伍拾
  捌元自民國①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②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
  均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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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