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36號
TNDV,105,司促,11036,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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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讚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務人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為遷出國 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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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