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明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顏明珠戶籍地址為雲林縣臺西鄉○○村○○0 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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