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林家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竣中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 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 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 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 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鄭竣中向其借款新臺幣400,000元 屆期未還為由,請求對債務人鄭竣中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其 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載,其收款人為第三人台朔有限公司 ,匯款人為第三人洪詒傑,均與債權人及債務人無涉,故本 院尚難據此即推斷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借款債權之事實存在, 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該等金額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 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