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0號
TNDV,104,重訴,280,20160613,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正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
文卿、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新發高福生楊高祝高來得、林高
美珍、洪榮德洪榮東王景彥王銘鴻、王雅慧、楊佳蓉、楊
富仁、鄭黃金珠鄭富元鄭羽彤即鄭鳳玲鄭光盛郭宥葶
郭怡君、鄭雅文、李坤敬李家聖、李美玲、陳藝展陳典瑩
李美雲陳黃美惠黃心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48,400元(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