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林尚儒律師被 告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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