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張莊雪女
被 上 訴人 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4月2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