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6號
TNDV,104,訴,566,201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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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陳則維
訴訟代理人 陳河珠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南杰等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抗字第56號核定為16,031,98
3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15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
,尚不足143,9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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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