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69號
TNDV,104,訴,1769,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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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海峽兩岸文教經貿宗教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名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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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