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3號
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錦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任超、張炎郎、李麗妹間因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7日104 年度訴
字1473、14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將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73、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合併辯論,依上訴
人上訴狀記載又係針對該二事件均上訴,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
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355,386元【計算式:5,515,905
+5,839,481 =11,355,38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2 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9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5,839,481 元計算之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
尚餘79,72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