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參 加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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