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21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221,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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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
債 務 人 佘恩諒即佘信賢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保 證 人 佘水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4,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00,000元,本院審酌下 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等情,有債務人105年4月18



日陳報(二)狀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 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 2名子女(15歲、14歲),未領有津貼 或補助,前配偶未分擔任何扶養費用等情,有戶籍謄本、臺 南市政府 104年9月4日函等附卷可佐,考量子女之年齡、就 學狀況及其他受扶養需求,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 費,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清償金額4,000元(第1期至 第60期)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000元,未逾以臺 南市政府公告之 105年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公告之納 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合計25,614元【計算式:11 ,448+〈7,083×2〉=25,614】,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又依長子成年時點,自第61期起提高清 償金額為 5,000元,且提供其父乙○○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 人,有保證書附卷可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 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 0,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約 600,840元【以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及 未成年人受扶養人免稅額7,083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 10,869+( 7,083×2)》×24= 600,840】,扣除後已無剩餘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00,000元 ,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
三、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甲○( 台灣)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均 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京城商業銀行則未陳述意見。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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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
│ ①第1期至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000元。 │
│ ②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000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 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60,03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300,000元。 │
│4、清償成數:31.2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6、更生方案保證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60期 │第61~72期 │ │
├──┼─────┼─────┼────┼─────┼─────┼──────┤
│ 一 │甲○(台灣│ 334,484 │ 34.84% │ 1,394 │ 1,742 │ 104,544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二 │京城商業銀│ 112,802 │ 11.75% │ 470 │ 587 │ 35,244 │
│ │行 │ │ │ │ │ │
├──┼─────┼─────┼────┼─────┼─────┼──────┤
│ 三 │台新國際商│ 276,002 │ 28.75% │ 1,150 │ 1,438 │ 86,256 │ │ │
│ │業銀行 │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 236,751 │ 24.66% │ 986 │ 1,233 │ 73,956 │
│ │業銀行 │ │ │ │ │ │




├──┴─────┼─────┼────┼─────┼─────┼──────┤
│ 合 計 │ 960,039 │ 100﹪ │ 4,000 │ 5,000 │ 300,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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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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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