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35號
TNDV,104,勞訴,35,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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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顏圳和
送達代收人  王志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龍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黃郁婷即龍泰商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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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