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顏圳和
送達代收人 王志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龍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黃郁婷即龍泰商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