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加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4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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