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31號
TNDV,103,訴,1631,2016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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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加科技有限公司
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4日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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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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