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 務 人 蕭信興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徐明惠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沈智偉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謝英桃債 權 人 黃晴文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惠雅 黃柏維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等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保單解約金新臺 幣(下同) 20,346元,與自行解繳之款項200,000元,並經 本院於 105年4月6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代替 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 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 證書等可資為證。三、準此,本件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220,346元,茲已將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 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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